自然人王某擬在2013年個人全資投資設立一家企業,財務人員李某在代為辦理企業營業執照時,知悉可以采用“一人有限公司”或“個人獨資”兩種組織形式,便詢問筆者這兩種組織形式下繳稅,相關的政策有何差異等。 個人獨資企業,是投資人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投資設立,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有限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投資人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據《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兩種組織形式下所得稅征收有差別,對一人有限公司是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是征收個人所得稅。 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適用的稅收政策,主要是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陸續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適用25%的比率稅率;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等,企業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筆者整理了日常工作中經常碰到及易混淆的政策,分析如下。
基本相同的所得稅處理: (1)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不得扣除支出:分配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稅收滯納金;贊助支出以及超過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 (5)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有差異的所得稅處理: (1)匯算清繳期限:有限公司企業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個人獨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 (2)工資支出:有限公司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投資者本人),準予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投資者本人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標準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稅前扣除; (3)折舊: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最低年限二者一致的:①房屋、建筑為20年;②機器、機械類生產設為10年;③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最低年限不一致的:有限公司企業①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②電子設備為3年,而個人獨資企業前述二類固定資產均為5年。有限公司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一般按照直線法計算;個人獨資企業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可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計算; (4)公益性捐贈:有限公司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獨資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5)資產損失:有限公司企業發生資產損失,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規定,發生損失不用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直接采用清單申報或專項申報申報扣除;個人獨資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如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無法收回的賬款、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及毀損凈損失等,在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按實際發生數扣除; (6)開辦費:有限公司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支出,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采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不低于3年分期攤銷;個人獨資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支出,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額扣除; (7)股息、紅利:有限公司投資于居民企業分回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作為企業的免稅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8)稅收優惠: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限公司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多,如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減按2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還可以加計扣除支出等。 案例: 某生產企業2012年度發生經營業務如下:(1)取得產品銷售收入400萬元;(2)發生產品銷售成本260萬元;(3)發生銷售費用70萬元(其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64萬元);發生管理費用4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3萬元);財務費用6萬元;(4)銷售稅費4萬元;(5)營業外收入8萬元,營業外支出10萬元(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支出5萬元,支付稅收滯納金2萬元);(6)對外投資取得投資收益8萬元;(7)計入成本、費用中的實發工資總額60萬元(其中投資者工資6萬元),發生職工福利費11萬元,發生職工教育經費2萬元;(8)5月20日購買小貨車一輛支出6萬元,已計入固定資產,假定不考慮殘值,已進入成本的折舊費用為6÷4÷12×7=0.875萬元;(9)會計利潤總額為(400-260-70-40-6-4 8-10 8)=26萬元。 第一種情況:假如企業為一人有限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計算如下: (1)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應調增所得額=64-400×15%=4萬元; (2)業務招待費調增:按實際發生的60%的比例計算可稅前扣除的限額為3×60%=1.8萬元;按收入5‰的比例計算扣除限額為400×0.5%=2萬元,應調增所得額=(3-1.8)=1.2元; (3)捐贈應調增所得額=5-26×12%=1.88萬元; (4)稅收滯納金2萬元應調增所得額; (5)福利費應調增所得額=11-60×14%=2.6萬元; (6)職工教育經費應調增所得額=2-60×2.5%=0.5萬元; (7)投資收益8萬元應調減所得額; (8)應納稅所得額=26 4 1.2 1.88 2 2.6 0.5-8=30.18萬元; (9)應繳企業所得稅=30.18×25%=7.545萬元; 第二種情況:假如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應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1)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應調增所得額4萬元; (2)業務招待費調增1.2元; (3)稅收滯納金2萬元應調增所得額; (4)投資者工資6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投資者費用扣除額4.2萬元應調減所得額; (5)福利費應調增所得額=11-(60-6)×14%=3.44萬元; (6)職工教育經費應調增所得額=2-(60-6)×2.5%=0.65萬元; (7)分回投資收益8萬元不并入所得額應調減,單獨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8×20%=1.6萬元; (8)折舊應調增所得額=0.875-6÷5÷12×7=0.175萬元; (9)應納稅所得額=26 4 1.2 2 6-4.2 3.44 0.65-8 0.175 5=36.265萬元; (10)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36.265×30%=10.88萬元,實際捐贈金額5萬元小于扣除限額,可按實際捐贈額5萬元扣除; (11)應繳個人所得稅=(36.265-5)×35%-1.475 1.6=11.0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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