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作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兩個不同的計稅項目,適用稅率不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45%;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實踐中很多納稅人混淆了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概念,適用稅率錯誤,造成了稅收隱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例如:王某受雇于A公司,由A公司承擔養老保險。當月又在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提供了服務,因此當月在兩處同時取得了工資,這時是將兩處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計算個稅?還是將在B公司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計算個稅?
根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來分析,王某受雇于A公司。如果王某與B公司不存在雇傭關系,是以個人獨立身份為B公司提供服務,則其從B公司取得的所得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王某受A公司派遣,為B公司提供服務,其從B公司取得的所得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在支付時,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別為王某扣繳個人所得稅,B公司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