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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稅發[2009]178號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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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渝地稅發[2009]178號 發文日期:2009-08-31 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為保證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順利實施,經市局研究,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有關問題未明確以前,對營業稅新舊政策銜接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各區縣局遵照執行。 一、關于納稅地點問題 (一)基本規定 1.納稅人除提供建筑業勞務、銷售或出租不動產以及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以外,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里所稱“機構”,是指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單位: (1)依法應辦理稅務登記; (2)設立結算帳戶,能夠準確核算收入。 2.個體工商戶除提供建筑業務勞務、銷售或出租不動產以及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以外,應當向稅務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特殊規定 1.銀行提供金融業應稅勞務應向支行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分行(包括中心支行)直接提供金融業應稅勞務的,應當向分行(包括中心支行)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業應稅勞務應向支公司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公司、分公司直接提供保險業應稅勞務的,應當向總公司、分公司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郵政單位提供郵政業應稅勞務應向區、縣郵政局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市郵政公司的專業公司直接提供郵政業應稅勞務的,應當向市郵政公司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物管企業和從事連鎖經營的餐飲企業應當向稅務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其他機構納稅地點不明確的,統一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予以明確。 二、關于境內勞務的確認問題 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業勞務; (二)從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 (三)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接受境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政策的問題 (一)“BT”模式的營業稅政策仍按《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8]195號)執行。 (二)設備價款是否計入營業額的問題 1.設備價款(包括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設備價款)的扣除,必須嚴格按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2.為保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和實施細則的有效銜接,對2009年以前市局已發文明確的設備價款不計入營業額的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可繼續執行原政策到工程竣工;對2009年以前市局已發文明確的設備價款不計入營業額的建筑安裝企業,可繼續執行原政策到2009年12月31日(以購買設備取得的發票注明的開票時間為準)。 四、關于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問題 根據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四)夫妻離婚不動產分割,夫妻不動產產權從個人變更為共有。 五、關于音樂茶座適用稅目的問題 音樂茶座按“服務業”征稅。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因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有關問題出臺新的規定或另行明確后,一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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