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從南寧市地稅局獲悉,根據自治區(廣西)地稅局《關于統一執行2015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及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限額的通知》的規定,將南寧市2016年度每月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1914.60元。
為了統一全區地方稅收管理工作中相關數據的口徑,地稅部門根據自治區統計局提供的2015年全區及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將南寧市2016年度每月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1914.60元。
根據相關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