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2號)規定,經國家稅務總局認證并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逾期增值稅專用發票允許納稅人用于進項稅額抵扣或辦理出口退稅。
為保證出口退稅審核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數據涵蓋范圍完整準確,現將經國家稅務總局認證并稽核結果相符的逾期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在數據庫中標識為“YQ”)并入增值稅專用發票中,通過電子數據傳輸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專用發票目錄按月下發給你們,請讀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