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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代開票中介機構代開貨運業發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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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代開票中介機構代開貨運業發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新政發[2010]71號)規定,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照實際繳納“三稅”稅額按規定的比例繳納地方教育附加。中介機構在為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時,均應在代征營業稅等相關稅收的同時,按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但在具體的代開票工作中,由于中介機構代開版的稅控裝置沒有設置相關功能,不能實現同步征收和開具完稅憑證,造成各地中介機構代征地方教育附加和開具完稅憑證所采取的方式與方法不統一、不規范,對稅款和票證使用的安全及稅務機關的管理工作帶來隱患。經區局研究,現對中介機構代開貨運業發票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一、各地主管稅務部門要及時給所管轄的中介機構各代開票點安裝地稅系統征管軟件(單機版),指導中介機構代開票點,在征管軟件中開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完稅證明。除此之外,以其它方法開具地方教育附加完稅證明的方式一律禁止。二、為確保中介機構在開具完稅證明的過程中不出現跳號、斷號,保持稅控盤完稅證明存儲信息的完整性,同時為便于稅務機關的檢查和管理,對中介機構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所使用的完稅憑證,可單獨設置票證結報手冊辦理領、用、繳、銷手續,并專門用于地方教育附加完稅證明的開具,其相關的管理工作繼續按照《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三、各地要加強對中介機構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工作,遇到相關規定或政策的調整,要及時做好對中介機構代開票的指導工作,確保各項征收工作的認真落實。各地在落實相關工作中如遇到其它問題請及時向區局報告。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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