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納稅人欠稅不繳帶來的涉稅風險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42 |
|
欠稅要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如果是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的補收,則不加收滯納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限期繳納逾期的要采取強制措施 《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執行過程中的滯納金也有稅收優先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84號)規定,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稅款滯納金與罰款兩者在征收和繳納時順序不同,稅款滯納金在征繳時視同稅款管理,稅收強制執行、出境清稅、稅款追征、復議前置條件等相關條款都明確規定滯納金隨稅款同時繳納。稅收優先權等情形也適用這一法律精神,《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稅收優先權執行時包括稅款及其滯納金。 欠稅將無限期追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欠稅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13號)及其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有依法繳納稅款的義務。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追征,直至收繳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沒有追征期的限制。 另外,該文件指出,欠稅不受稅收征管法第52條有關追征期限的規定,即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是指因稅務機關或納稅人的責任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在一定期限內未發現的,超過此期限不再追征。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稅款,稅務機關不受該條追征期規定的限制,應當依法無限期追繳稅款。 欠稅將按期公告 《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稅務總局令第9號)規定,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 欠稅按對象實行按期公告,(一)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一次;(二)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 企業或單位欠稅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根據以上規定,這11家欠稅的高樂夫球場欠稅在200萬元以上,應當在地(市)級稅務局按季度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公告。 欠稅企業重大事項須報告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消極對待欠稅可能帶來處罰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關于刑法修正案(七)逃稅罪的幾點思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