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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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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現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應稅所得率 根據我區實際,本著從輕、從寬、從簡的原則,將我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調整如下: 應稅所得率表序號 | 行業應稅所得率(%) 1農、林、牧、漁業32采礦業153制造業54批發和零售業45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76建筑業87餐飲業88娛樂業159其他行業10 二、納稅人臨時從事經營活動時,同樣適用本公告應稅所得率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貨物運輸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通知》(國稅函[2008]81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于企業所取得收入,難以界定其適用行業標準的,由稅務機關按照《2011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注釋》中的相關內容確定。 六、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統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藏國稅發[2007]49號)和《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藏國稅發[2008]35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七、本公告由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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