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災區生產自救和災后重建,切實維護廣大納稅人的權益?,F將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整理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在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后,可以在稅前扣除。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個人所得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85號)第五條規定,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01]90號)第二條規定,凡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生產、生活設施嚴重毀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在遭災后兩年內(包括遭災當年,但不包括遭災前的時間),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具體減征幅度為:第一年減征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的70%,第二年減征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的50%。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85號)第四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和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五)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及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三、房產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第十六條規定,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瓊地稅公告2014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減免其當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1.企業(不含微型企業)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100萬元(含本數),或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個人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10萬元(含本數);2.當季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其上季度銷售(營業)收入額15%(含本數);或當年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額5%(含本數);第五條規定,對本公告第一條(一)、(二)項因重大損失、嚴重虧損批準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不得超過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發生的損失及虧損總額。 五、車船稅 根據《海南省車船稅征收管理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號)第六條規定,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確需減免稅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原因確需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的,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六、資源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605號)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七、印花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納印花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90〕173號)第五條規定,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八、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契稅征收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瓊地稅發[2001]77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免征契稅。 九、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規定,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十、延期申報、繳納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海南省地稅務局 2014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