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2月2日對外發文,明確凡在上海自貿試驗區注冊的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兩部門發布的《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91號),對相關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作了詳細說明。
根據通知,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據此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且完成資產實際交割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其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為基礎,加上每年計入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