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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稅發[2007]17號 關于落實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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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落實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沈地稅發[2007]17號 發文日期:2007-02-17 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印花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遼地稅函[2005]288號),規范我市印花稅核定征收工作,經請示省局同意,結合我市征管實際,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核定范圍確定問題 我市對省局確定的核定項目做以下調整: (一)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環節應征收的印花稅稅目調整為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核定征收印花稅。 (二)從事加工承攬的單位和個人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如已納入工業企業采購環節進行核定的,不再單獨進行核定。 (三)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發生的內容較少,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暫不納入核定征收范圍。 (四)從事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簽訂合同的比例不高,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暫不納入核定征收范圍。 (五)從事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轉讓的單位和個人,一般都簽訂合同,應實行按憑證征稅,暫不納入核定征收范圍。 對納稅人部分應稅憑證實行核定征收后,納稅人書立、領受的其他未在核定范圍內的應稅憑證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 二、核定比例確定問題 根據省局規定,在典型調查的基礎上,借鑒兄弟省、市的做法,確定了我市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詳見《沈陽市印花稅核定比例表》(附件1)。 三、購銷合同核定依據確定問題 購銷合同核定依據中的采購金額是指納稅人購進材料、商品、固定資產(構成產權轉移書據的除外)等合計金額;銷售收入是指納稅人銷售產品、商品、材料、固定資產(構成產權轉移書據的除外)等合計金額。 四、文書使用問題 進行印花稅核定時使用我市調整后的《印花稅核定征收鑒定表》(附件2)。 五、稅額計算和申報繳納問題 (一)核定征收印花稅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各稅目應納印花稅稅額=核定依據×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有兩項或兩項以上核定依據的,以合計金額為應繳納印花稅額。 (二)申報納稅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納稅人應在每月15日內申報繳納。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沈陽市印花稅核定比例表(略) 2.印花稅核定征收鑒定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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