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國稅函[2012]19號 2012.2.9
發文內容: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3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報送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試運行期間,對卷煙批發企業報送的《卷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于申報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局域內網上報市局貨勞處(傅少榮信箱)。市局貨勞處于收到的次月15日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二、第二階段價格信息上傳工作,按照總局要求執行,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三、《通知》中的《卷煙牌號信息表》可由卷煙批發企業管理系統自行生成。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對數據文件數量、數據文件擴展名稱是否符合要求,檢查數據文件名稱“所屬時期起”、“所屬時期止”、“納稅人識別號”等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