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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園與“孵化器”稅收新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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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同時下發《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以下簡稱財稅[2007]120號)和《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以下簡稱財稅[2007]121號),分別就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和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進行了明確。這兩個文件都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骉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骍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而發出的,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國家對“孵化器”和科技園稅收政策基本一致,但也有不少差異。 扶持政策基本一致 一、優惠稅種相同。 財稅[2007]120號規定,國家大學科技園(以下簡稱科技園)是以具有較強科研實力的大學為依托,將大學的綜合智力資源優勢與其他社會優勢資源相組合,為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產學研結合提供支撐的平臺和服務的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稅法及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財稅[2007]121號規定,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稅法及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優惠時限相同。 享受通知所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優惠政策時限,都是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和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都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稅法及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優惠條件有所不同一、享受免稅優惠的條件有所不同。財稅[2007]120號和財稅[2007]121號均要求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科技園(孵化器),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科技園(孵化器)的成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科技園還應適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經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取得國家大學科技園資格或取得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資格;科技園(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但在場地面積比例與企業數量比例方面,財稅[2007]120號規定,科技園內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業數量應占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90%以上(含90%)。財稅[2007]121號規定,孵化器內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90%以上(含90%)。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孵化企業條件有所不同。 財稅[2007]120號規定的“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企業注冊地及工作場所必須在科技園的工作場地內;(二)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園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三)企業在科技園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3年;(四)企業注冊資金不超過500萬元;(五)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六)企業租用科技園內孵化場地面積不高于1000平方米;(七)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印發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且《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項目或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業務取得的收入應占企業年收入的50%以上。 財稅[2007]121號規定的“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二)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三)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3年;(四)企業注冊資金不超過200萬元;(五)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六)企業租用孵化器內孵化場地面積低于1000平方米;(七)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且《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項目或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業務取得的收入應占企業年收入的50%以上。 三、事前通過審核的部門有所不同。 財稅[2007]120號規定,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科技園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條件進行事前審核確認,并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財稅[2007]121號規定,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條件進行事前審核確認,并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需關注的問題 (一)稅務部門將嚴格進行稅收監控。通知要求,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孵化器(科技園)辦理稅收減免,加強對孵化器(科技園)的日常稅收管理和服務。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孵化器(科技園)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并按照稅收征管法以及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超范圍經營收入不免稅。財稅[2007]120號和財稅[2007]121號明確指出,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咨詢和技術服務范圍內的服務。這意味著,除此之外或超過上述項目范圍所取得的服務收入,不得免征上述相關稅收。 (三)稅收優惠有時限要求。對符合條件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營業稅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執行;而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和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稅法及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都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四)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科技園(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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