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神木縣地稅局通過詳查細審,最終確認某煤炭運銷企業5年間漏繳2000多萬元印花稅的事實。接到處罰決定后,該企業遲遲不繳稅款,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了強制措施。——本案案情并不復雜,但小稅種查出漏繳大稅款的情況引人思考。
最近,神木縣地稅局查處一起漏繳印花稅大案。由于涉案企業在稅務機關處罰決定下達后,遲遲不補繳相關稅款,神木縣地稅局依法對其實施了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從企業開戶銀行中扣繳應繳未繳印花稅款2110.73萬元,滯納金950.6萬元。
案頭分析
煤炭運銷企業申報異常 2014年5月初,神木縣地稅局在對行業企業涉稅數據進行案頭分析時發現,轄區某煤炭運銷企業印花稅申報數據異常。從相關數據看,近幾年來,雖然該企業印花稅申報稅額較大,但其印花稅稅額僅與主營業務收入(銷售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數額相符,而其煤炭產品購進環節(采購合同)印花稅卻并未進行納稅申報。
為查清疑點,該局安排稅收管理員到企業了解具體情況。稅務人員了解到,該企業是一家國有企業,是為其母公司旗下所有煤炭生產企業煤產品作統一銷售的銷售公司。因該企業與煤炭生產企業簽有框架性購銷合同,采取噸煤收取3元~5元服務費進行統一銷售,但實際操作時,雙方通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煤炭價款結算,在賬目處理時,雙方均按照產品銷售和商品購入處理。經過調查,稅務人員初步認為,該企業存在對原煤購進合同未申報繳納印花稅的嫌疑,遂將其確定為專業納稅評估對象。
針對案頭分析發現的疑點,神木縣地稅局高度重視,責成納稅評估所對該企業發起并實施專業納稅評估。納稅評估所通過案頭分析、數據比對、外圍調查、約談舉證、實地核查等,對該企業2011年~2013年度印花稅納稅情況開展了專業納稅評估。
在約談該企業相關人員時,企業人員認為其經營行為不屬于購銷行為,而屬于代母公司行使統一銷售煤產品的代銷行為,因而原煤購進環節未申報繳納印花稅,只就原煤銷售環節申報繳納了印花稅,從而造成在2011年至2013年度少申報繳納購銷合同印花稅1599.73萬元。
據此,該局又責令該企業對其公司設立以來(2009年)至2010年印花稅納稅情況進行全面自查。經查,該企業少申報購銷合同印花稅511萬元。2009年~2014年5年累計少申報購銷合同印花稅2110.73萬元。
拒不補稅
案件移交稽查部門 由于涉案稅額較大,征納雙方在稅收政策理解上存在偏差。為穩妥起見,神木縣地稅局向榆林市地稅局作了專題匯報,榆林市地稅局專門就此案情況向陜西省地稅局進行了請示,陜西省地稅局財產行為稅處經過慎重研究后明確:“該企業的經營行為是購銷行為而非代銷行為,因為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流轉,同時還有資金的流轉,完全符合購銷合同的成立要件。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經濟合同法相關規定,以及《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文件精神,該企業購入原煤應征收印花稅。”
為消除納稅人對于稅收政策認識上的偏差,心服口服地認可違法行為,神木縣地稅局稅務人員向該企業作了多次稅法宣傳和政策法規解讀工作,最終該企業承認由于政策理解有誤導致少繳印花稅,但其母公司仍然不認同稅務機關意見,不審批資金給該企業補繳稅款。為此,神木縣地稅局于2014年10月29日召開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經過研究,決定依法將該案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強制執行
2000多萬稅款終入庫
稽查程序啟動后,神木縣地稅局稽查局進一步核查了該企業歷年欠稅情況,鎖定其違法證據后,將案件提交神木縣地稅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
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認為,該企業未申報繳納印花稅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稽查局擬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神木縣地稅局稽查局按照審委會出具的《審理意見》,依據稅收征管法、印花稅暫行條例和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該企業作出了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的稅務處理決定,并向企業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該企業收到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后,向其母公司如實匯報,但其母公司仍以各種理由拖延不予該企業審批補繳稅款的資金,致使該企業無法按期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為此,神木縣地稅局依法對該煤炭運銷企業采取了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于2014年12月8日從企業開戶銀行中扣繳應繳未繳印花稅2110.73萬元,滯納金950.6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