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3]124號 2013-03-19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總部及所屬30省網絡資產分公司(以下簡稱“網分公司”)向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轉讓CDMA網絡資產有關增值稅和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的有關規定,集團公司總部及所屬30省網分公司將與CDMA網絡相關實物資產以及與之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股份公司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附件:集團公司總部及30省網分公司具體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