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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稅告[2009]3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通告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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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通告深地稅告[2009]3號 2009-2-2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我局管轄的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有關事項 (一)凡在納稅年度內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無論盈利或虧損,除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外,均應按照稅法及有關規定,在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由于我局開發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系統定于2009年4月1日啟用,屬于我局管轄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于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間完成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二)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應按稅法規定自行進行納稅調整,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預繳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補(退)所得稅稅款,并于2009年5月31日前通過互聯網申報或到主管的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上門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并于辦理申報時一并報送下列報表、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企業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事業單位為各類收支與結余情況、資產與負債情況、人員與工資情況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年度會計決算應上報的其他內容); 3.備案事項的相關資料;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三)為適應深圳市企業所得稅征管的需要,我局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格式做了適當調整,因此納稅人在進行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必須使用深圳地稅版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具體表格及填報說明可登錄深圳地稅網站(http://www.szds.gov.cn)下載。 (四)為適應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我局將啟用新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系統,并由各區局在匯算清繳期間為納稅人舉辦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寫、新申報系統操作、最新政策解讀等。納稅人可自行登錄深圳地稅網站(http://www.szds.gov.cn)下載相關培訓資料,并按主管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培訓。 二、關于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有關事項 (一)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登記開業的各類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在2008年度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依法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及年度納稅申報。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應按稅法規定自行進行納稅調整并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稅額,根據預繳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繳應退(補)稅額,在2009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報送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如投資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中含有合伙企業的,投資者還應報送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總申報表,同時附送所有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當年度已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三、納稅人如發生《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及《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和《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文件中規定取消的審批事項,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并進行登記備案。對于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納稅人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提請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減免稅,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四、為了提高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準確率,規范征納行為,減輕主管稅務機關相關的審核工作壓力,提高審核工作的效率,我局倡導納稅人依據自愿原則,委托有鑒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涉稅鑒證業務,并在匯算清繳申報時提供相關鑒證報告。納稅人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申報資料,我局將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核,審核結果作為我局進行稅務檢查選案的參考依據。 五、納稅人如未按稅法有關規定進行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和報送匯算清繳有關資料,我局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需進一步了解或咨詢有關事項的,請致電深圳地稅咨詢熱線123662,或登錄深圳地稅網站(http://www.szd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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