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于城市規劃中的企業經常會因城市化建設發生搬遷業務,企業對此類業務的會計規范以及稅務處理不甚了解。本文從會計與稅務兩個方面對企業政策性搬遷業務如何處理進行分析。 何謂政策性搬遷?簡而言之,因為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主導的搬遷。目前,會計、稅務對此概念的認識是一致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 政策性搬遷業務的會計處理 財會〔2009〕8號文件從收取搬遷補償款、搬遷和重建補償、結余處理三方面政策性搬遷業務的會計處理作了規范,將政策性搬遷業務視同政府補助,按收益法核算。具體如下:
(一)收取搬遷補償款 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 (二)搬遷和重建補償 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 (三)結余處理 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政策性搬遷業務的稅務處理 政策性搬遷業務的稅務處理,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其中,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出臺之前,各地理解不一,執行中存在很多爭議。 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主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將政策性搬遷收入視為不征稅收入,其對應的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兩者之差(所得或者損失)在完成搬遷年度進行結算。 營業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免征土地增值稅。 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第十五條規定,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企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處理。 案例 2012年11月,某企業發生政策性搬遷業務,取得搬遷補償收入1000萬元。搬遷中拆除廠房凈值、滅失土地使用權折余價值600萬元,發生搬遷設備拆卸、運輸、安裝費用70萬元,發生職工安置費30萬元,2013年12月1日用搬遷補償資金重置固定資產200萬元。2013年12月完成搬遷。假設以前年度均盈利。 (一)會計處理(單位:萬元) (1)取得搬遷補償收入 借: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1000 貸:專項應付款 1000。 (2)拆除廠房凈值、滅失土地使用權折余價值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600。 借:專項應付款600 貸:遞延收益 600。 借:遞延收益600 貸:營業外收入600。 (3)支付搬遷設備拆卸運輸安裝費和職工安置費用 借:管理費用100 貸:銀行存款100。 借:專項應付款100 貸:遞延收益 100。 借:遞延收益100 貸:營業外收入100。 (4)重置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200 貸:在建工程(銀行存款)200。 借:專項應付款200 貸:遞延收益 200。 需要注意的是,在稅務處理上,此時只是資產形式的轉變(由“銀行存款”變為“固定資產”),并無實質性支出,不能在2013年稅前扣除。 (5)結轉搬遷補償收入余額 借:專項應付款100 貸:資本公積 100。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1)2013年為搬遷項目完成年度,結算搬遷所得為:1000-600-100=300(萬元)。 (2)該余額300萬元應計入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在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十九行“18.其他”第三列填上300萬元。 (3)確定重置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為2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