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市民都知道,房屋產權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那么如果把買賣變成名義上的贈與,是不是真的就可以節稅了?
生活案例—— 哥哥把自己當初以10萬元購入,市值已達50萬元的一套小戶型房屋以3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經濟比較困難的弟弟。兄弟之間為了省去多余的稅費,聽取別人的介紹:無償贈與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隧以一份偽造的無償贈與協議向房管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
五年之后,弟弟的工作及生活得到很大的改善,打算更換一套大點的房屋,方便一家三口居住。和買方最終以70萬元價格成交,但在過戶小套房屋繳納稅費的過程中被告知:必須以70萬元減去10萬元及相關合理費用之后的差額,按20%稅率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
我們提示—— 1.房屋產權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3.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