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試點地區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所涉及的稅收問題引起納稅人的關注。《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明確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不確認為銷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以上規定只適用承租方,對于出租方仍須繳納營業稅。“營改增”相關文件規定,“營改增”涉及的部分現代服務業之一就是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那么,“營改增”試點地區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出租方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如果繳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如果出租方繳納增值稅,是否會造成承租方重復抵扣進項稅金? 應納稅種的確定 如果融資性售后回租標的不是有形動產,則出租方收到的融資利息按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此時的會計處理為: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如果融資性售后回租標的是有形動產,出租方執行“營改增”試點日之后簽訂的合同,收到的融資利息應按照“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業”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是17%,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是3%,此時的會計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務費用——利息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出租方執行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應稅服務,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第十三條規定,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稅[2011]111號文件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規定,試點納稅人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提供融資租賃后合同規定應收取融資利息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需要注意的是,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財稅[2011]111號文件附件1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 財稅[2011]111號文件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即征即退屬于政府補助,應記入“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科目。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其中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指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 出租方按收取的融資利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不重復抵扣進項稅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十一條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所以,融資性售后回租出租方只將融資利息收入開具專用發票,而不會包含作為標的的資產的價格,故承租方不存在重復抵扣出售資產進項稅金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