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司企業所得稅在國稅繳納屬于查賬征收,現發生員工中午飯餐按每人每天每餐4元補貼,由于是在市場購買材料做飯,沒有收取到合法的憑證,可否以公司的支出證明來支付并在稅前利潤中扣除?
答: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二十條的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因此,若銷售方為個人的,可由銷售方(個人)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此作為入帳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憑合法憑證進行列支,對于沒有取得合法憑證的費用支出,不可以稅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