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A企業因經營需要,于2014年1月增加注冊資本4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因股東個人原因不能出資到位。企業便向銀行借款2000萬元用于生產,發生利息145萬元。請問,這筆利息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A企業應將未到位的資本所對應的銀行利息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稅額計算:1000÷2000×145×25%=18.125(萬元)。
1.解讀國稅函[2009]312號: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2.解讀國稅函[2009]312號: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原則 3.注冊資本金未按期到位的財稅政策解答 (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