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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稅收問題應從政策和管理上加以解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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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日益融合,引發了越來越多的非居民稅收問題。在目前的非居民稅收征管過程中,無論是政策層面,還是在管理手段上都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當前非居民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是跨國公司集團企業重組是否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實際中難以確認。 目前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比比皆是,在企業滿足其他條件后,判斷其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成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關鍵條件。根據規定,企業發生特殊重組提交確認申請時,應說明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活動的情況,以及重組活動給交易各方稅務狀況帶來的可能變化,但這些規定都過于簡單和籠統。盡管有些合理的商業目的往往都伴隨著一定的稅收目的,但“合理的商業目的”和“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孰輕孰重?實際當中很難判斷。 二是有關非居民股權轉讓的問題尚需明確。 對于如何理解“實際控制方”、如何看穿中間控股層存在歧義。股權轉讓公平交易價格的確定缺乏依據?!秶叶悇湛偩株P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規定:“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但合理方法包括哪些及如何應用尚沒有規定。 三是對非居民合伙企業如何征稅尚沒有明確規定。 在跨國經濟活動中,合伙企業是一個很重要的形式。我國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允許設立外資合伙企業,其成為我國除允許外國投資者設立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獨資企業以外的又一種新的投資形式。截至目前天津開發區已批準設立兩家非居民企業合伙企業,但由于目前與之配套的稅收政策以及外匯管理相關規定還不明確,使非居民合伙人處于比較尷尬的境地。 四是關于常設機構的幾個問題較為突出。 對代理型常設機構認識不足。從事跨國營業活動,代理是一種重要的交易方式,但由于我國目前對代理型常設機構的判定缺乏足夠的認識,導致大量代理人沒有被判斷為常設機構征收所得稅。 常設機構利潤歸屬缺乏具體規定。如果確立了常設機構的存在,如何計算其所屬企業的利潤呢?稅收協定只是作出常設機構和利潤歸屬等原則性規定,并沒有對營業利潤的損益計算程序、成本費用開支、適用稅率以及申報繳納期限等作出規定。顯然,沒有國內稅法對這些的規定,稅收協定所明確的基本原則就無法執行。我國目前對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缺乏統一的規定,使得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范圍存在困難,確定常設機構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排除輔助性和準備性活動,從而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額也存在困難。與此同時,實踐中常駐代表機構和分支機構避稅問題嚴重,很多代表機構在境內從事大量經營活動,但其收入卻由境外的總機構統一收取而不反映在代表機構的賬上,對應當歸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沒有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常設機構的判定缺乏監管。非居民稅收征管實際中涉及大量的常設機構判定問題,長期以來由于實際情況復雜,稅務機關對常設機構的判定不盡一致,造成稅款該征的不征,該免的不免。從目前政策制定的思路看更偏重于給予納稅人很大的自主判斷的空間,稅務機關處于事后審查和糾正。 關于征收管理方面的對策和建議 一是國家稅務總局應細化非居民跨境特殊重組的條件,特別要完善涉稅評估,促使企業在重組報告中將涉稅問題評估清楚,側重從對非居民股息所得、股權轉讓所得征收所得稅的影響幾方面說明其合理商業目的。對于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投資性公司,由該子公司收購目標公司股權,再采取以股換股形式將擬受讓方股權注入該子公司形式的重組,應側重于對非居民從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延遲納稅的角度進行評估,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予以慎重考慮。此外,實際操作中迫切需要相關案例的指導,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將各地有關跨境重組的案例進行整理歸類、匯總,以便引導以后類似案例的處理。 二是要進一步加強對非居民股權轉讓的管理。 首先,要強化非居民間接轉讓中國境內企業股權的管理,無論否定幾層中間控股層,只要涉及非居民間接轉讓我國境內企業股權取得轉讓收入,都應按69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其次,明確可視為股權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以及可采取的核定方法。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或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或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再其次,要利用各種渠道獲取股權轉讓信息,對外要建立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將股權轉讓稅源監控作為前置審批手續,掌握征繳稅款的主動性;對內要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的作用,通過對被轉讓股權企業的深入了解,及時獲知非居民企業間接股權轉讓的情況。 同時,要進一步強化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的備案義務,發生境外股權交易的,要明確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的報告義務和協助征繳稅款的義務。 另外,在應用獨立交易原則對關聯方之間的股權轉讓作出調整時,可以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在評估價值的基礎上稅企雙方進行協商確定公允價值。這樣既可以減少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也較容易獲得納稅人的認可。 三是強化常設機構的監管。鑒于根據稅收協定進行常設機構判定比較復雜,國家稅務總局應將稅收協定中常設機構的判定標準進行梳理和歸納總結,同時規定稅務機關受理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備案手續時,履行常設機構判定審核程序,防止執法風險。明確非獨立代理人成為常設機構的條件。如果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意志行事,在被代理人的控制指揮下開展活動,從代理活動獲得利益,是代理人成為被代理人常設機構的首要因素,同時要遵循注重實質原則,防止企業濫用稅收協定,只要代理人有權與客戶談判確定對企業具有約束力的合同的細節和關鍵條款,即認為該代理人具有簽訂合同的權力,認定該代理人構成常設機構。應由國家稅務總局以稅收規章的形式規定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并提供具體的指導。強化對代表機構和分支機構的監管,對于實質上從事經營業務的代表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賬冊,重點審核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要求其按利潤歸屬原則和費用分攤原則計價收費,并據實申報納稅。 四是出臺非居民合伙企業稅收政策。對于非居民合伙人收入的性質、來源和數額以及稅收處理都應當在合營企業,即合伙企業這個層面上予以確定。首先要區分非居民取得所得是投資性收益,還是經營性收益。假如僅僅是股權投資行為或買賣股票行為,不參與合伙企業的管理,則應該屬于投資性收益,應按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10%稅率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既是合伙企業的出資人,又參與合伙企業的管理,則是經營性收益,對于非居民合伙人,合伙企業因其從事生產經營而構成外國企業合伙人在中國的機構、場所,應按照2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至于稅款的繳納方式可以由合伙企業扣繳,或由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申報繳納。 五是集中培養非居民稅收管理專業人才,促使非居民稅收工作取得成效。應對復雜的非居民稅收事物和高素質的管理對象,如何培養通曉國際稅收規則和勝任大型涉外企業稅收管理的專業人才,是稅務機關加強跨國稅源管理必須重視和解決的問題。考慮到經濟發達水平的不均衡性,我國可以采用試點的方法選擇大型跨國公司比較集中的大城市或經濟發達的省份,如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山東等地設立非居民稅收管理培訓基地,定期舉辦理論與實際案例相結合的業務培訓,集中高素質專業人員就非居民稅收工作的經驗和方法進行交流和探討,這樣有助于節約成本,有的放矢地解決非居民稅收問題。 (作者單位:天津市開發區國稅局) 連云港非居民稅收增長快 李濤 孫玉宏 截至今年4月底,江蘇省連云港市國稅局共登記非居民企業86戶,同比增長41%;累計征收非居民稅收3516萬元,增長148%。 據調查,連云港市非居民稅收主要由四個部分構成:企業支付境外特許權使用費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共入庫稅款850萬元,占全市非居民稅收的24.17%;外國投資者取得分配的2009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潤,扣繳所得稅稅款1995萬元,占比56.74%;企業支付境外利息扣繳所得稅640萬元,占比18.20%;外國企業承包工程、提供勞務及代表機構等繳納所得稅31萬元,約占1%。 據連云港市國稅局管理部門負責人介紹,當前非居民稅收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非居民納稅義務判定難度加大,境內外收入劃分缺乏合理標準,跨國公司利用勞務形式分攤費用規避稅收,現行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的效用未充分發揮,以及非居民企業流動性大隱蔽性強等。針對這些問題,連云港市國稅局今年加大稅源監控力度,積極開展金融企業支付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股息分配專項評估。加強日常監管和工作巡查,建立分戶臺賬,強化非居民企業股息分配、紅利支付等非居民事項的管理,實時監控其股息分配動態。加強受益所有人身份認定,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杜絕企業避稅行為。建立非居民信息交換機制,加強與公安和地稅等部門合作,拓寬非居民信息來源渠道,不斷提高非居民稅收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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