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國稅所[2014]16號 2014-6-10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適用范圍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查賬征收企業和核定征收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預繳
(一)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的查賬征收企業,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且當期《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累計的實際利潤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當期《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累計的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減按20%的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且當期《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累計的實際利潤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減按20%的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的核定征收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時,應在預繳申報界面的相關信息表中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且當期《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累計的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當期《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累計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可減按20%的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且當期《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累計的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減按20%的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的新辦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時,應在預繳申報界面的相關信息表中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若當期《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累計的實際利潤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當期《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累計的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減按20%的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將可享受的減免稅金額填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提交《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表》(見附件1),取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表受理回執》(見附件2)。
四、其他事項
本實施意見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中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稅率(事先備案類)》規程同時廢止。
附件:
1.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表
2.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表受理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