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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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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為了防止和糾正稅務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做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口頭申請復議登記表》,1份 納稅人書面申請,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代理人參加復議活動,必須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遞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2.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人申請復議前,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是否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2.是否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 3.是否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對象; 4.是否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且被受理; 5.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 6.申請人就納稅發生爭議,是否按規定繳清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 7.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 符合稅務行政復議受理條件決定受理的或者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未按前款規定期限審查并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的,應將《口頭申請復議登記表》或納稅人書面申請等資料轉下一個環節。 (二)審查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的資料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復議機關法制部門對上一環節轉來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部門對被申請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向被申請人發送《提出答復通知書》,詢問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等;對重大案件須進行集體討論,審查完畢后提出審查意見。 復議審理部門審理完畢,擬定行政復議決定書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審批。 (三)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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