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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5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1/7 來源: 閱讀次數: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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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5號 2013-12-18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為確保我省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納稅人 本次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包括提供鐵路運輸和郵政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二、應稅服務范圍 鐵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鐵路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郵政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三、征收機關 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四、試點時間 自2014年1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按增值稅規定進行財務核算、開具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自2014年2月份申報期起(2014年1月份稅款所屬期),試點納稅人應按期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五、試點納稅人確認 自2013年12月13日起,主管國稅機關按有關要求對接收的試點納稅人征管基礎信息開展調查、核實、確認以及補充采集信息等工作,請試點納稅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一)經確認的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及時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稅種核定、發票種類核定、冠名發票印制、稅控系統申請、發票領用、稅收優惠申請、出口退免稅登記、網上申報、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等涉稅事宜,配合國稅機關建立試點納稅人的征管檔案。
(二)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應當在2013年12月25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試點納稅人試點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 3%)。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要求另行公告。
(三)試點納稅人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有關事項。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所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項按備案類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管理。試點納稅人申請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應當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相關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進行備案登記。
2.試點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稅收優惠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11號)執行。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各級國稅機關將免費開展納稅人營改增知識專題培訓,請試點納稅人積極參加。試點納稅人需要了解營改增政策規定及涉稅事項,可直接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咨詢,也可撥打12366納稅服務咨詢熱線或登錄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www.jx-n-tax.gov.cn)“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專欄查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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