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辦理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相關事宜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股東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制度的意見》(青政辦字[2009]122號)、《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青島市工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股東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制度的補充通知》(青財源[2012]2號)規定,現將企業辦理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權變更企業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變更行為
(一)稅源監控登記的范圍
企業股東股權變更的所有事項,全部納入稅源監控登記范圍,包括企業股權轉讓、贈與,發生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及其他涉及股權變更的行為。
(二)稅源監控登記時間
股權變更企業應在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東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
(三)稅源監控登記應報送以下資料
1.股權變更企業本次《股權轉讓合同(協議)》或者《股權贈與協議》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確定實施本次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及其他涉及股權變更行為的相關決議)復印件。
2.股權變更申報信息表(發生股權轉讓、合并、分立及其他涉及股權變更行為)或者資本變更申報信息表(發生增資或減資行為報送)。
若股權變更申報信息表中的股東結構信息與稅務登記中的投資方信息不相符,應主動向工商部門申請打印《股東登記信息查詢結果》進行佐證;如屬于以前股權變更行為未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的,應按規定補辦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二、股權轉讓企業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交易行為
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資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的交易行為。股權轉讓交易涉及股權轉讓方(原股東)、股權受讓方(新股東)、股權變更企業(被轉讓股權企業)三方。
(一)納稅義務人
股權轉讓方為股權轉讓交易行為的納稅義務人,應就其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發生的股權轉讓損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股權轉讓方發生股權轉讓交易后,股權轉讓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1.關于本次股權轉讓交易的情況說明(附件4)。
2.本次《股權轉讓合同(協議)》復印件。
3.取得該項股權的初始投資成本證明資料。應區分股權取得方式分別提供投資合同(協議)、股權受讓協議、債務重組協議等復印件;該項股權投入時的驗資報告以及本次股權變更前歷次注冊資本變更的驗資報告、受讓方式取得股權相關收據及記賬憑證(復印件)。
4.股權變更企業“股權轉讓交易基準日”財務報表、“本次變更申報前”所屬月份的財務報表、上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5.股權變更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確定實施本次股權轉讓的相關決議復印件以及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6.股權轉讓交易各方涉及國有股份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的,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如國資委或商務局)關于本次股權轉讓的批復文件。
(1)申請適用股權轉讓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
(2)股權轉讓方屬于投資公司的;
(3)被轉讓股權企業屬于房地產行業;
(4)被轉讓股權企業擁有土地;
(5)被轉讓股權企業存在長期股權投資且投資金額總計超過300萬元的;
(6)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存在關聯關系的。
8.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資料如按規定提供復印件的,均應注明“與原件核對相符”并加蓋企業公章。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股權變更稅源監控操作問題的公告》(青島國稅公告〔2011〕5號)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股權轉讓業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指南(企業版)
2.股權變更申報信息表
3.資本變更申報信息表
4.企業股權轉讓交易情況說明下載:zip文件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