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17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后加強后續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84號)的規定,針對飼料生產企業日常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為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納稅服務,現將飼料生產企業免征增值稅管理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飼料生產企業除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外,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和濃縮飼料均應取得省國家稅務局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并向縣級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稅備案后,方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在江西省范圍內,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為江西省飼料質量監督檢驗站、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院、江西省分析測試中心和江西省無公害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二、新辦飼料生產企業的所有產品和原有飼料生產企業新開發的產品(包括以前年度檢測過但產品配方進行了調整的產品),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需提供全部產品的檢測證明;原有飼料生產企業已檢測過的常態化產品,可由企業選擇按品種類別進行檢測,每年檢測比例不低于已檢測過的產品品種的10%。
三、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檢測并享受了免稅優惠的飼料產品,不再調整;2012年未檢測的飼料產品,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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