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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方案不同稅收成本各異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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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市某冶煉有限責任公司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黑色金屬冶煉加工業務,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轄。2008年8月,公司為改善工作環境、提升企業形象,決定斥資110萬元,對原值為200萬元,已使用16年折舊年限為20年的辦公樓,進行裝修和加固,預計可延長房屋使用壽命4年以上。 公司形成了兩種方案:第一種方案即一次性投入110萬元,全部按設計要求一次性完成裝修;第二種方案即改變原裝修方案,把工程分成一期(費用50萬元)和二期(費用60萬元)進行,并將二期工程延至2009年5月開工并完成,這樣有利于減少企業資金壓力。 稅收管理員小李在下企業進行納稅輔導時告訴企業,在選擇裝修方案時,不僅應考慮企業的資金成本和經營狀況,還應考慮不同方案的稅收成本。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企業所得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如果企業選擇第一種方案,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兩條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的規定,該企業采用第一種方案發生的裝修支出應作為資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因此,企業采用第一種方案,發生的110萬元裝修費用應按要求計提固定資產凈殘值,如果按5的凈殘值率計算,企業選擇第一種方案將會產生5.5萬元(110×5)的凈殘值,也就是說有5.5萬元裝修支出不能進行分期攤銷,企業發生的110萬元固定資產大修支出只有104.5萬元(110-5.5)能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通過計提折舊的方式進行分期攤銷。 如果企業采用第二種方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企業分成50萬元和60萬元二次發生的合計110萬元的裝修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在裝修費用發生年度可據實列支,也就是說企業發生的110萬元裝修費用可以分別在2008年和2009年全額直接扣除。因此,企業選擇第二種方案,累計在所得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10萬元,比第一種方案可以多扣除5.5萬元。按25%的企業所得稅率計算,選擇第二種方案可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1.375萬元(5.5×25%)。同時,還可以提前確認費用,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增加企業的現金流量。當然,具體到不同企業,是選擇第一種方案還是第二種方案,還要結合企業的生產需要,通盤考慮后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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