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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損失能否從當年投資收益直接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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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全年期貨投資損失100萬,股票投資損失50萬,其他長期投資收益200萬元。請問期貨投資損失的100萬和股票投資損失的50萬能否直接從其他長期投資收益200萬元中扣除,有何稅法規定?期貨和股票投資對企業而言,都屬于一種金融商品的買賣。對于企業買賣金融商品的損益核算都是通過投資收益來核算的。一般而言,企業從事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的投資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產生的投資損失應允許在申報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只不過稅法對于企業從事股權投資產生的損失的稅前扣除有特殊的規定。 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的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文的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不過,以上這些都是原先對于兩稅合并前內資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兩稅合并后,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配套規定中,對于企業投資損失的稅前扣除還沒有出臺特殊的規定。如果是2008年以前的事項,2007年,根據原先的規定,100萬的期貨投資損失肯定可以在稅前扣除。而50萬的股票投資損失屬于轉讓股權投資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但由于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如果當年企業當年除了該項股權轉讓損失外,無其他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則該損失向以后年度結轉,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對于2008年新發生的該事項,建議企業在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先將股票投資損失扣除后進行申報,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看總局對這一部分是否有新的規定再做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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