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實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實行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魯國稅函[2012]171號)和《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經審核企業上報資料,現予公布部分企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見附件)。對企業申請產品和農產品原料已有全國或全省扣除標準的,按全國或全省扣除標準執行。
根據財稅[2012]38號文件第十四條,試點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核定的扣除標準有疑義或者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自稅務機關發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標準申請,并提供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省國稅局審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企業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