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是許多跨國企業為長期激勵員工所采用的一種激勵手段。比較常見的激勵工具包含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簡單來講,員工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如服務年限、特定崗位)就可能會被邀請參與此類計劃。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企業的中國員工也會參與這些計劃。這些員工被授予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在持有期間,可能會取得來自境外股票的分紅所得;在轉讓股票的時候,可能會取得財產轉讓所得。這些所得對于員工的中國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會產生什么影響呢?
員工股權激勵所得個稅概覽
一般來說,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的生命軸分為授予,解禁/行權,和處置幾個時間節點。個人所得稅的第一個納稅時點在解禁/行權。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個納稅時點在持有期間,員工可能因擁有股票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從而取得分紅收入。分紅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三個納稅時點在處置環節。解禁/行權后,員工將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禁/行權時的個稅處理和實操影響
在個人所得稅的計算上,滿足財稅[2005]35號文規定的股權激勵所得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而是應該單獨計稅。因此在第一個納稅時點-解禁/行權時,雇主須在這個環節完成個人所得稅的預扣預繳;雇員在做年度匯算清繳時,因為股權激勵所得是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如果月度申報未及時準確完成,理論上來說雇員應該可以通過年度匯算清繳進行申報。
但是實操中,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或個人所得稅應用軟件中并沒有涵蓋單獨計稅的股權激勵所得,所以無法單獨列示股權激勵所得,并適用優惠算法。因此,如果雇主在月度扣繳個稅時沒有準確的完成預扣預繳,員工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有可能也不能夠使用單獨計稅的優惠算法。
分紅以及轉讓股票所得的個稅處理和實操影響
個稅處理
依據《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都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按照上述規定,中國員工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取得的分紅所得以及處置股票時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都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應當分別按照適用比例稅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應納稅額。如果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在取得相應憑證的情況下,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進行抵免,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完成境外所得申報。
申報方法
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目前的個人所得稅APP等網上申報途徑并不支持B表的申報。實操中還需要與主管稅局聯系,上門申報。申報時應當提供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納稅憑證,不予抵免。
實操中的討論
一、員工是否能夠自行執行上述申報流程
目前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員工人數不少,但是很可能大部分員工并沒有意識到取得上述所得時需要在次年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并納稅。
即使明確納稅申報義務,上述境外所得申報需要員工自己能夠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并進行境外已納稅款的抵免。在實操中員工是否具備這樣的專業知識并且完成申報是一個問題。
二、如果企業已經完成了代扣代繳
依據匯發[2012]7號文,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雇主需要按照外匯管理的要求完成外管備案,并且通過外匯專用賬戶完成資金的匯入匯出。雖然這只是外匯管理的要求,有些企業也就員工持股后取得的分紅或者是轉讓股票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進行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但是對于境外已繳的所得稅,扣繳申報時無法進行抵免。抵免的步驟還需員工本人通過境外所得申報完成,是否知道可以抵免,收集相關資料進行及時抵免則是實操中另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