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稅[2014]43號 2014-5-14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國稅局、地稅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納稅信息移交問題
各級地稅、國稅部門應當按照《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國稅局湖南省地稅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湘財稅[2013]26號)有關要求,對提供電信業服務試點納稅人的有關納稅信息進行確認、整理、匯總和核實。地稅部門對試點納稅人信息資料的移交工作應于5月20日前完成;國稅部門對試點納稅人信息的調查核實工作應于5月底前完成。
二、關于兼營業務項目劃分征稅問題
兼營部分現代服務業應稅項目、電信業服務應稅項目、營業稅應稅項目的試點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不同應稅項目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并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三、關于普通發票使用問題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對提供電信業服務試點納稅人使用的冠名普通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其結余的未到期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普通發票,也可以同時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但均應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銷售額為開具國、地稅機關監制發票的合計銷售額和未開具發票銷售額。結余的發票使用完畢或過渡期結束后,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結余的未使用完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普通發票應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需要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冠名普通發票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印制。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