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創業投資企業2012年主要從事房產租賃業務,取得的房屋租賃收入是否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的規定: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包括營業收入 視同銷售收入。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因此,企業取得的房屋租賃收入屬于其他業務收入,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