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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關聯交易 防范金融系統連帶風險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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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關聯交易 防范金融系統連帶風險 新《保險法》經過三次審議,終于在2月28日獲得人大表決通過,并將于10月1日起實施。權威專家指出,新保險法加入了“限制保險公司從事關聯交易”的部分,這吸取了金融危機的教訓,并明確提出保險業應建立防火墻,防范金融系統連帶風險,防止損害投保人、保險人利益。 同時,與2002年第一次修改后的保險法相比,是次通過的新保險法,增強了對投保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并對保險監管進行適時調整,有助于規范保險業秩序,提升保險服務水平。 適時調整保險監管 南開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系主任朱銘來指出,新保險法根據形式變化,對保險業的監管也作了進一步調整。 例如第100條提到的保險保障基金,老保險法并沒有明確這部分錢如何提取和交納,如何統籌使用,但新保險法對這部分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總體上,新保險法把過去停留在保險監管機構層面的行政規章,提升到了法律高度,使其更具有法律威懾力與效力。 在保險資金使用上,新保險法也作了較大調整,將投資渠道拓展到有價證券和不動產方面。“當然,投資不動產應主要投資于周期比較長的基建項目和一些與保險相關的醫療、養老產業上,而不是一些高風險的房地產項目。這還需要保監會對投資比例作進一步明確。”朱銘來說。 新保險法的三審稿比二審稿增加了有關“防范保險公司風險,防范償付能力不足”方面的內容,其中提到要限制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防止保險公司將企業的資本來源、股本來源乃至保費收入,通過關聯交易又轉移和投資回大股東身上,這實際上意義非常重要”。朱銘來表示,“保險公司要維護其保障功能,假如在一個大的金融集團,就應該處于一個相對獨立的位置,要建立防火墻,以避免金融系統風險的波及。因此,增加這一款也是吸取金融危機的教訓。” 加強投保人權益保護 保險法由合同法和業法兩部分組成。由于此前不少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方面長期不規范操作,損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引發官司不斷。因此,是次保險法對合同法部分進行了大量修改和完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袁杰指出,新保險法主要增加了六方面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如對保險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權利作出進一步限制;對采用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其訂立合同時所盡義務作出更嚴格的規定等。 朱銘來表示,上述規定能夠鼓勵和要求保險公司在合同早期及時發現問題,防止其惡意不通知投保人,而在投保人索取賠償時才提出問題。此外,第66條還對“責任保險”作出了進一步規范,也是為了提高保險的保障功能,充分保護投保人的權益。“新保險法主要是解決了保險買賣過程中交易雙方風險不對稱的關系,從而提升保險業的服務。”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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