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4汕頭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廣東省宜華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稅務認定為集團公司的請示》(汕國稅發〔2012〕130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同意認定廣東省宜華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華木業”)為集團公司,其從全資控股子公司廣州市宜華家具有限公司、汕頭市宜華家具有限公司、饒平嘉潤工藝木制品有限公司、梅州市匯勝木制品有限公司、汕頭市恒康裝飾制品有限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如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二條第(一)款以及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視同自產貨物條件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免抵退稅。
請你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宜華木業外購出口貨物的管理,做好與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國稅部門的銜接,認真核實收購和出口業務的真實性,防范偷騙稅違法行為的發生。此外,你局應密切跟蹤宜華木業與上述控股子公司的股權變化情況,如控股權發生改變的,對其收購出口貨物要及時按相應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