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情況
由于西南A縣煙草公司結算原因,煙草公司按下列條件與他人合作:一是合伙經營,由他們負責組織貨源,負擔將煙葉運到煙廠的一切費用,按煙廠驗收的級別數量為準,負責結算實行調撥,且雙方各自完稅;二是實行利潤分成,初烤煙分利按含稅價格3.5%分利,機烤煙分利按含稅價的4.5%分利;三是簽訂協議以要式合同的方式進行。
根據上述分析,他們的合作特點是:他人提供市場信息,煙草公司利用特許經營資格,共同開展購銷業務。在三流方面的特點是:法人公司控制發票流、資金流,個人控制實物流。這類業務是在煙草專賣管理情況下經常發生的普遍存在的運營方式。根據我國現行的市場監管制度,個人從事商品購銷的信息服務、購銷活動居間服務等經紀人活動,是鼓勵開展的商業行為,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煙草專賣公司通過經紀人進行煙草購銷并不違反我國的煙草專賣管理制度。該公司的主要錯誤是違反了《稅收征管法》、《會計法》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對該項業務在賬外經營,體外循環。2005年中介機構受托進行司法鑒定時,煙草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已經羈押4年。檢察院委托的目標是:虛開行為不是個人行為。為什么要設定這個目標呢?因為,2005年廣東出現了佘祥林死刑冤案,公檢法部門對死刑案持慎重態度。大家知道按照當時的政策,個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稅額達到100萬的適用死刑,而本案涉及虛開發票稅額達到超過2000萬。
以下是鑒定報告的三個觀點,說明煙草公司與個人的合作,并不違法,不能確認為虛開增值稅發票。檢察院根據鑒定報告結論,決定不起訴,釋放當事人。
2.“三流”不同步,“三地”不同一,不能證明沒有貨物購銷的行為
商品買賣行為,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行為。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接受標的物并給付價款,這是買賣行為的核心內容。商品買賣關系一般通過非要式合同確立,采取何種方式確立,一般由買賣雙方自行確定。根據案卷中煙草公司業務的有關發票、結算單據和其他交易單證,可以證明該公司在業務當中,既負責對外開具和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負責辦理款項結算,該廠是所銷商品的所有者,擁有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而提供居間服務的經紀人只是業務的經辦人,不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并不是該項業務的當事人,只有該公司才是合法的主體,是理所當然的買賣行為當事人。
在商品購銷活動當中,“票”、“款”、“貨”等三個流轉同步發生是偶然的,不同步是經常的。煙草公司在本案的購銷業務中,貨物發送地與采購地或銷售地不一致的問題,并不是該項業務所特有的現象。現實商業活動當中,貨物不移動但其物權仍可能發生多次轉移,經過多次的交易過程,幾易其主,為了減少運輸費用節約交易時間,經常是最終購買人確定后,貨物才由原發地向最終購買人的指定地點移送。貨物的這種移送方式,就決定了在最終購買人之前的數次交易,一般沒有貨物移動,而只有“票”、“款”的流轉,只發生發票開據取得和貨款收付等兩項業務。如果我們因沒有貨物流轉,只有發票和貨款的流轉,就認定這是沒有貨物購銷的交易,這是一種錯誤的判斷方法。貨物起運地與發票開據地或者與貨款結算地不一致,對于除第一手交易人和最終交易人以外其他交易人之間的交易,這種現象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對這種現象也認定為是沒有貨物購銷的交易,這同樣是錯誤的。
煙草公司在本案中的交易,因為他既不是第一手銷售人也不是最終購買者,自然會有“票”、“款”流轉而沒有貨物流轉等三流不同步現象,同樣不可避免的會產生貨物起運地與發票開據地或者與貨款結算地等三地不同一的現象。因此,我們不能根據該公司存在這兩個現象,就認定該公司涉案交易沒有貨物購銷的行為,這樣做是不科學和不客觀的。
3.賬外經營并不能證明本案購銷活動屬于沒有貨物購銷的行為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煙草公司的本案煙葉購銷業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該公司作為經營者,屬于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按規定取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案煙葉購銷業務,盡管“票”、“款”、“貨”都沒在該公司的會計賬證表上反映,但這并不能說明沒有貨物購銷。事實上該公司對本案購銷活動,采取的是以票代賬簡易核算方法,問題是這種核算辦法對于正常的商品購銷活動,只能作為會計核算的輔助方法,而不能替代會計核算。
貨物購銷的實質,是通過開具或取得發票、支付或收取貨款,取得或轉移商品所有權的行為。該公司對本案貨物的購銷,簽訂有協議書,收取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將貨物在銷售環節交付給購貨人,實現了貨物的流轉過程。為此不能認定該公司沒有從事貨物購銷活動。道理很簡單,賬外經營并沒有使煙草公司,不能取得或轉移涉案貨物的所有權,事實上該公司在賬外經營的情況下,發生了涉案貨物所有權的取得或轉移行為。
4.先票后款背書轉讓的交易方式不為法律所禁止
某市稅務局出具的《稅務稽查報告》有下列表述:“煙草公司在經營以上貨物時采取體外循環,賬外操作,購進貨物時未驗收入庫,未在會計賬簿“庫存商品——烤煙”科目中反映。收到專用發票時未支付貨款,直到貨物銷售結賬后,由購貨單位以匯票方式與煙草公司結算貨款,煙草公司再以背書轉讓方式結付購貨款”。
上述文字,只能說明煙草公司購進貨物在銷售時的特點,是賒購賒銷,類似會計制度中所講的買斷式代銷業務。這類經營業務并不為法律所禁止,與之相關的結算業務并沒有違反現行的銀行結算管理規定。因為銀行匯票的背書次數沒有限制性規定,解匯時間有限定必須在限定時間內解匯,但解匯地點沒有限制可以在任何受票地點解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