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籌辦期“虧損”包括業務招待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盡管企業在籌辦期未取得經營收入,業務招待費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而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遞延到實際生產經營年度稅前扣除。例如,某企業開辦費是5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為4萬元,廣告和業務宣傳費5萬元,那么有48.4萬元(50-4+4×60%)能作為籌辦期“虧損”遞延到以后年度扣除。
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之間的虧損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這條規定要求企業取得的免稅項目應該單獨核算,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不能盈虧相抵。而企業會計利潤是綜合計算的,沒有區分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納稅申報表同樣未單獨體現應稅項目所得與優惠項目所得。
因此,計算應稅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減免稅項目所得,不管免稅項目是盈利還是虧損,都要作全額調減,計算公式為:應稅項目調整后所得=利潤總額-免稅項目所得。例如,企業應稅項目所得為-70萬元,免稅所得為30萬元,利潤總額為-40萬元,免稅所得30萬元不得彌補應稅項目虧損,應作全額調減,調整后為應稅項目的所得仍為-70萬元(-40-30)。
需要注意的是,原有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對此有不同的處理原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的規定,免稅項目的所得,可以彌補應稅項目當年及以前年度的虧損。
跨年度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彌補虧損
對跨年度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否彌補虧損的問題,新舊稅收法規有不同的處理原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該文已廢止)規定,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并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稅法規定計算應補稅額,但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0號)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如,2010年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后所得為-60萬元,結轉至2010年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30萬元。稅務機關于2012年3月對其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檢查,調增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稅務處理:稅務機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則2010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為100-60=40(萬元),可用于彌補以前年度法定彌補期內的虧損30萬元,則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0-30=10(萬元),再按規定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資產損失造成虧損應在所屬年度彌補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例如,企業進行2011年度匯算清繳時,發現2010年有一批存貨因自然災害發生損失20萬元未申報扣除。假設2010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
稅務處理:2010年資產損失20萬元追補確認期限未超過5年,企業應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準予在2010年全額追補扣除,追補后2010年實際虧損20-10=10(萬元)。所以,2010年多繳稅款10×25%=2.5(萬元),2011年應繳企業所得稅(50-10)×25%=10(萬元)。2010年多繳的稅款2.5萬元不能退稅,只能遞延到以后年度抵扣。因此,2011年實際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2.5=7.5(萬元)。
清算期間可依法彌補虧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清算中應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企業計算清算所得時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包括清算當年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額,并且彌補的年限應從當年算起,向前推算4年,允許彌補虧損的年限共計5年。
例如,某企業由于生產經營不善,于2011年5月停止生產經營,要辦理注銷登記。企業在注銷前辦理了2011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調整后所得額為-200萬元,至此,企業2006年的虧損還有100萬元沒有彌補。清算期彌補虧損前計算的清算所得為300萬元。
稅務處理:如果清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為“300-200-100=0”就錯了,因為清算期間是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2006年的100萬元虧損,只能結轉到2011年的匯算清繳中彌補,而不能結轉到清算期間彌補。因此,清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200=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