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露天礦用機械正鏟式挖掘機(以下簡稱正鏟式礦用挖掘機)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于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本通知所稱大型正鏟式礦用挖掘機是指標準斗容≥20m3(測定標準斗容的物料密度為1.8噸/m3)的正鏟式挖掘機(又稱“礦用電鏟”)。提出申請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從事正鏟式礦用挖掘機設計試制能力(標準斗容≥20m3);
2、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
3、有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產制造能力;
4、已有明確的市場對象和用戶群。
三、享受退稅政策的進口零部件清單詳見附件。今后退稅商品清單將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內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如需進口附件所列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可通過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享受退稅并轉國家資本金的政策;中央企業可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企業申請文件的內容以及辦理退稅的程序詳見財關稅[2007]11號文件。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以下同)進口標準斗容≤60m3(測定標準斗容的物料密度為1.8噸/m3,以下同)的正鏟式礦用挖掘機(稅號8530.5020)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1月1日以前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進口標準斗容≤60m3的正鏟式礦用挖掘機在2008年7月1日前申報進口的,仍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對標準斗容≤60m3的正鏟式礦用挖掘機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附件:大型露天礦用機械正鏟式挖掘機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退稅商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