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累計應納所得稅額=全年應納所得稅額÷12×當月月數
當月應預繳所得稅額=當月累計應納所得稅額-上月累計預繳所得稅額
例如:某個體工商戶1996年4月累計經營收入50000元,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元,1-3月已預繳所得稅1200元,計算該個體戶當月應預繳的個人所得稅。
先將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換算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10000÷4×12=30000(元)
用換算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
30000×20%-1250=4750(元)
計算當月累計應納稅額:4750÷12×4=1583(元)
計算當月應預繳所得稅額:1583-1200=383(元)
2、年終匯算清繳所得稅的計算
計算公式為:
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年終應補繳所得稅稅額=全年應納所得稅稅額-分月預繳所得稅稅額合計數
計算的年終應補繳所得稅稅額為負數時為應退所得稅稅額。
例如:某個體工商戶1995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確定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元,全年分月累計已預繳所得稅額2400元,計算年終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全年應納所得稅額為:20000×20%-1250=2750(元)
年終應補繳所得稅額為:2750-2400=350(元)
3、個體工商業戶稅金計算的有關規定
(1)個體工商業戶與國有、集體、私營企業聯營,并分得利潤的,應在聯營企業所在地就分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并申報時,聯營分回利潤已納所得稅,可持完稅憑證從合并應納稅款中扣除。
(2)個體工商業戶兼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并對上述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凡不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收范圍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體工商業戶兼有不同項目的應稅所得的,應就各項所得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會計核算
月末計提應納個人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年終補繳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收到退回多繳個人所得稅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年終轉帳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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