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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注銷時未分配利潤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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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規模企業(個人投資)注銷,其適用3%的定率增值稅,已按收入全部計提并繳納,所得稅也是定率增收,按收入的6%*25%計提并繳納,假設企業賬面資產及負債全部能按賬面收回或支付,無清算費用等其他費用項目,如果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50萬元,要注銷,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一般納稅人(情況同上述例子所述,只是增值稅及所得稅稅率有變動)要注銷是否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處理: 該企業雖然屬于個人投資企業,但需要區分是屬于個人獨資(合伙)企業還是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兩者的處理是不同的。 如果是個人獨資或者個人合伙企業,則應依據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個人從個人獨資企業所取得的利潤則按上述規定處理即可。 二、如果不是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人合伙企業,即:您所述的該個人投資的企業繳納的是企業所得稅,則對于您所說的清算后所得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同時,對于個人投資者從企業清算所得中所分配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實質為個人從公司取得的紅利性質收入,需要按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以上處理無論是小規模企業還是一般納稅人都是一樣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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