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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促進法將減資源消耗 增循環利用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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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促進法將減資源消耗 增循環利用 《循環經濟促進法》于8月29日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為此,記者采訪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 自來水用于景觀將受限 循環經濟促進法著力強調減量化,并且專門用了一個章節來規定。減量化,就是在生產、流通、消費等過程中盡量減少資源的消耗,盡量減少廢物的產生。 在減量化中有這樣的規定,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同時還規定,建筑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其設計、建設、施工的建筑物及構筑物采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和小型、輕型、再生產品。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資源。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土地集約利用,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采用節水、節肥、節藥的先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推動農業機械節能,優先發展生態農業等等。 倪岳峰介紹,發達國家循環經濟一般側重于廢物再生利用,而我國現在處于工業化高速發展階段,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潛力很大,因此要特別重視促進資源的高效利用和節約使用。為此,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 生產者責任延伸到“回收” 黃建初說,以往產品的生產者主要對產品本身的質量承擔責任。現代生產者的責任,已經從單純的生產階段、產品的使用階段,逐步延伸到產品廢棄后的回收、利用和處置階段。因此,循環經濟促進法對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做了原則規定: ——規定生產者自行回收、利用和處置。生產列入強制回收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對廢棄的產品或包裝物負責回收,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利用。 ——規定委托回收利用和處置。生產者委托銷售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廢物利用或者處置企業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受托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負責回收或者利用、處置。 ——規定了消費者的義務。消費者應當將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委托回收的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 ——規定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強制回收目錄和管理辦法。 據介紹,對如何保證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落到實處,循環經濟促進法也做了相關的約束性規定。 與此同時,還在“再利用與資源化”章節中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不能“一棄了之”。 過度包裝有了“緊箍咒” 月餅等“過度包裝”、“豪華包裝”,不僅造成資源浪費,還會污染環境,早已引起人們的關注。循環經濟促進法對此也做了相應的限制性規定。“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再如,從事工藝、設備、產品及包裝物設計,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要求,優先選擇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并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不得設計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電器電子等產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說,循環經濟促進法確立的是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它的有效實施,還需要國務院及其部門,各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相關的配套規定。 什么是循環經濟?(鏈接) 循環經濟是對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它主要是通過建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和“生產—消費—再循環”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發展循環經濟將促進以最小的資源消耗、最少的廢物排放和最小的環境代價來換取最大的經濟效益。這是轉變經濟增長模式的一個突破口,也是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一個重要舉措。 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各項建設取得巨大成就,同時也付出了很大的資源和環境代價,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趨尖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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