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現有增值稅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為廠房的建造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銷售不動產以及不動產在建工程。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以外的營業稅應稅勞務。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