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耗用的重要資產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所謂固定資產,必須同時符合如下兩個條件:一是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二是使用時間必須超過12個月。其項目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有關重要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對各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也作了具體的規定:“(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增值稅對固定資產的有關重要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作為固定資產,在稅法上有兩個不利的處境,一是固定資產的原值不能在當期全額扣除,必須按照最低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其價值要逐年扣除,這就存在一個時間性差異問題;二是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按照使用的時間劃分,可以分為如下兩類:一類是使用時間不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這類資產應當作為低值易耗品,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價值可以一次攤銷或者五五攤銷;另一類是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應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其實,對于任何企業生產的某種產品,對其能夠使用的年限,國家沒有硬性的規定,企業也不能完全保證使用的年限。因此,對于每一種產品的使用年限,要視消費者的具體情況而定,有的消費者對出現損害的資產立即作報廢處理,而有的消費者對資產修修補補,竟能使用多年。所以,在使用年限上,企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度。
因此,可以靈活運用資產的使用年限,對企業持有的一些非貨幣性資產,做一個合理的籌劃:那就是,對于那些使用年限能夠超過12個月、但是使用年限又很接近12個月的上述非貨幣性資產,作為“低值易耗品”管理,在實際使用年限接近12個月時,提前進行報廢處理。
這樣籌劃的優點在于:
1、實際使用年限沒有超過12個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就不屬于固定資產規定的范疇,因此對這些資產作為“低值易耗品”進行管理,符合法律規范。
2、企業可以在銷項稅中,抵扣為購買這些資產而取得的進項稅金。
3、在計算所得稅時,這些資產的價值可以在當年一次性在稅前扣除,自然比固定資產分期折舊并扣除要有利地多。
4、對這些提前報廢的資產,雖然企業要犧牲對這些資產的一些使用時間,但是這樣做,一是可以減少后期發生的諸多維修費用;二是可以確保資產在良性狀況下使用,減少事故發生的概率,提高工作的效率。因此,單從這方面講,也是值得地。
要進行這樣的籌劃,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是對于那些原值很大、確實能夠使用多年的資產,不能夠適用該種籌劃方案,比如:房屋、汽車、輪船、大型機械制造設備等,如果按照此方案對這些資產提前報廢,企業將是得不償失。本方案的籌劃對象,主要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能夠超過12個月、但是使用年限又很接近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二是在實際使用年限接近12個月時,要及時作報廢處理。如果實際使用年限超過12個月,稅務機關發現后,將會對這些資產認定為“固定資產”,是要追究企業多列費用、多抵扣進項稅的法律責任。企業在進行籌劃時,一定要根據企業自身的具體情況,量體裁衣,善用、慎用有關籌劃方案 ,努力減負增效,在各方面擴大企業的經濟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