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思想
為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正確歸集、核算研究開發費用,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及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二、基本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第(一)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企業發生研發費用,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的規定:
(1)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的費用: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2)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并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3)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并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4)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
(5)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6)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應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該協議或合同應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如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7)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應當按照權利和義務、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分攤方法。
(8)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制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究開發費用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
4、《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規定的通知》(大國稅函[2009]37號) 對于企業研發活動中形成試制品或研發品的,其試制品或研發品所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等費用符合加計扣除規定的,其試制品或研發品所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等費用可加計扣除。如果試制品或研發品事后對外銷售的,對于已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的部分予以追回。
三、工作流程
1、納稅人報送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了研究開發費用,應在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綜合窗口報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情況備案表》(一式三份)及其附表一:《 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一式三份)、附表二:《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歸集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資料(一式一份,綜合窗口一份):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4)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6)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7)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2、綜合窗口受理
綜合窗口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邏輯關系、填寫內容是否齊全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發給企業《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企業資料不齊全的,要求企業補正,發給企業《補正材料告知書》。審核無誤的,受理納稅人申請,開具《文書受理回執單》交納稅人,并即時將資料轉相應的稅源管理部門。
3、稅源管理部門調查、審核
稅源管理部門接到受理人員轉來的申請資料后,應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實地調查、審核,并于10個工作日內制作《稅務事項調查核實表》對具體的審核項目作出明確說明,并在《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情況備案表》簽署意見,將相關資料轉稅政部門。
審核重點:
(1)調查核實納稅人提出申請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
(2)企業財務核算是否健全并能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規定準確核算并歸集研究開發費用;
(3)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4)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歸集的準確性進行審核,對于不屬于加計扣除范圍的下列支出應給予剔除:
a.企業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在職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企業研發機構的管理人員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b.企業研發部門發生的用于非本企業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折舊費;用于非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折舊費;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固定資產折舊費;
c、研發活動的試制品或研發產品直接對外銷售或作為企業用于銷售產品的組成部分的,其研發品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及動力等費用;
(4)審核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是否是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5)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6)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
(7)稅企雙方對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費的分攤方法和金額有爭議的,如企業集團成員公司設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企業集團成員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省稅務機關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
4、稅政部門審核
稅政部門接到稅源管理部門的信息后,對納稅人情況進行審核,對有異議的,可直接進行實地調查或轉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復查。稅政部門在《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情況備案表》中簽署意見,報主管局長核準后,稅政部門留存一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情況備案表》,將相關資料轉送綜合窗口。
5、辦稅服務廳送達
辦稅服務廳接到稅政部門的相關資料后,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納稅人憑《納稅文書受理回執單》到綜合窗口領取核準結果。
6、資料歸檔
資料由辦稅服務廳收集、整理,于5個工作日內轉檔案管理部門。
7、應用文書
(1)《稅務文書受理回執單》(或《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補正材料告知書》)
(2)《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情況備案表》
(3)附表一:《 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
(4)附表二:《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歸集表》
(5)《稅務事項調查核實表》
(6)《稅務事項通知書》
(7)《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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