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當前的會計準則,銀行損益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核算的金額是含營業稅的“含稅收入額”,而改革后“主營業務收入”核算的內容就應該是不含增值稅的“稅后收入額”,因此,營改增后在財務處理上與現行營業稅的記賬方法不同,銀行財務人員應緊跟改革步伐,變更相應科目的會計處理方法。
3.對適用不同稅率的業務分開核算,避免統一適用較高稅率
營改增后,增值稅在原有的17%、13%稅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礎之上又增加了6%、11%兩個低稅率。金融業未來適用稅率為多少,目前還不明確。銀行混業經營中,不同稅率項目需要分開核算,否則會統一適用高稅率,因此,銀行在“營改增”后,應對涉及的混業經營項目分開核算,以適用較低稅率,降低稅負成本。
四、完善經營合規,加強發票管理,降低法律風險
由于增值稅是按環節流轉征稅,因此上下游環節均須做到合法合規,管理有序,企業才能合理進項抵稅,最大地減少本環節征稅。在原繳納營業稅時,由于納稅環節不嚴密,企業可能不重視發票管理。但一旦營改增后,無法獲取合法票據來抵扣,企業就必須為此買單;如果收取的進項發票本身有問題或隨意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則容易被認定為偷稅、逃稅,還可能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法律責任。因此銀行應充分重視增值稅發票管理,合理控制稅務風險,降低自身稅務成本。
1.獲取有效的進項發票
銀行業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凈收入、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投資凈收益、匯兌凈收益及其他業務凈收益等。其中前兩項為銀行的核心業務,也是主要收入來源。對于利息凈收入征稅,從稅法原理上講,應對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分別逐筆確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進而計算應納稅額,但這樣處理工作量大,成本高,也無法獲得利息支出進項稅抵扣的相關發票,難以操作。主管部門在金融業營改增時應該會考慮相關因素,可以采用簡化處理方式,直接以利息凈收入乘以稅率得到應納稅額。當然如果銀行可以對支付其他銀行的利息以及支付給存款人的利息進行進項稅額抵扣,那也可以按照一般征稅法納稅。
營業支出主要包括營業稅金及附加、業務及管理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和其他營業支出,其中業務及管理費用是銀行業能夠獲得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主要項目。這些項目營改增后在上游企業中也基本都繳納了增值稅,因此作為下游企業,銀行外購商品或服務時,應嚴格把關上游企業能否開具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及時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2.完善銀行財務軟硬件系統
另外,由于增值稅是采用專用的稅控機進行操作,其發票的獲得、真偽鑒別、開具、管理、傳遞都區別于營業稅的發票,銀行業的系統雖然比較先進但也要不斷完善銀行的ERP或者財稅軟件系統,以確認銀行的財務系統是否應進行更新以適應開具增值稅發票以及增值稅申報程序的新要求。因此對于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和使用,不僅財務部門需要重視,在開具和傳遞等各個環節的參與者,都更應高度重視。
3.防范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法律風險
現行法律對于虛開發票、代開發票、“買票”等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套利的違法犯罪行為,規定有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而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刑事犯罪多達10余種。一旦觸犯相關罪名,可能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因此,新稅制下,銀行負責人及財稅、稅務負責人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合規性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視。
五、合理進行稅務籌劃,積極申請享受過渡性財政支持
不少企業都會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過程中出現暫時性困難,針對這種情況,國家也出臺了相應的政策加以扶持,對個別企業及行業進行過渡性的資金支持。因此,在營改增初期,對于確實存在實際困難而無法自行解決該問題的企業,申請財政扶持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通過申請臨時性的財政扶持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避免因為陡增的賦稅壓力而讓企業的正常經營生產陷入困境。
但過渡性財政支持,只是一種臨時性的財政,并不能作為企業控制稅負的長效戰略。銀行應針對自身的經營,合理進行稅務籌劃,享受行業和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此外,2014年12月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文件統一稅收政策制定權限,對無制定權限的稅收優惠政策一律予以清理,有制定權限的主體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也需報批生效。在這一背景下,企業之前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可能面臨被清理的風險,華稅律師建議,企業應該全面審查正在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合規性,對可能被清理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及時根據合法有效的優惠政策,與相關政府部門協商重新簽署合同、備忘錄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