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全年一次性獎金通常不再扣除費用標準,只有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才需要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當月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按發放當月稅法規定標準扣除。
比如某企業2011年的年終獎在2011年12月30號發放,每人19000元。員工甲12月份取得工資4000元,員工乙2200元。則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
甲員工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
19000/12=1583.33
19000*10%-105=1795
乙員工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
[19000-(3500-2200)]/12=17700/12=1475
17700*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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