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向監管部門備案、報告,接受監督、審計過程中,提供虛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信息和管理費收取信息等。
三、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選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對企業的下列行為,將視情況進行糾正或作出相應處罰:
(一)要求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以零收費或低于成本的價格簽訂管理合同。
(二)要求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以折扣、折讓等形式變相少付管理費用;要求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以陰陽合同、補充合同等形式變相降低管理費用;要求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無償提供辦公場所、辦公設施、計算機軟硬件系統和承擔相關費用,要求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承擔企業招標費用、違規承諾收益、交納收
益保證金、減免或返還管理費,以及要求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資產為企業年金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
(三)在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向監管部門備案、報告,接受監督、審計過程中,提供虛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或管理費支付信息;干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按照管理合同開展正常的管理活動。
四、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信用評估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各類中介服務機構,受企業或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委托,從事企業年金方案設計、咨詢、評估等業務,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業準則和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對開展企業年金業務中介機構的下列行為,將視情況采取監管談話或出具書面整改意見書、向社會披露直至禁止其從事企業年金基金中介服務業務等措施:
(一)在從事企業年金中介服務過程中,對企業年金基金市場運營情況和管理機構的經營情況不能客觀、公正地進行分析、評價并出具相關報告或資料;通過提供虛假信息等手段欺騙或誤導客戶。
(二)在從事企業年金中介服務過程中,通過收取招投標保證金、管理費分成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通過相互串通等手段,壟斷企業年金中介服務、操縱企業年金基金市場,損害委托人或其他企業年金相關人的利益。
五、各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等組織,在組織或參與開展企業年金基金運營工作過程中,不得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格進行二次認定及收取費用。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二次認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依法進行糾正。
六、要采取分類指導和監管等措施,加強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和企業在簽約、提供或接受服務、收費或付費等情況時的監督檢查。
(一)在受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時,要對服務內容和管理費收取標準進行嚴格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不符合要求的修改完善后重新報送。
(二)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應在每期管理報告中,真實地反映服務項目和管理費收取情況,對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的,發現后將作出嚴肅處理。
(三)托管人要對所托管企業年金基金相關機構的服務和收費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報告。在定期報送的托管報告中,要對管理費收取情況進行說明。
(四)加強對企業年金基金服務和收費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機構將視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堅決糾正。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工作,嚴格審核把關。加強對本地區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服務和收費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可進行監管談話或出具書面整改意見,重大問題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八、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為企業年金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或企業存在違規行為,可向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舉報或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