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5]15號)第十條規定,《通知》第三條第十九款:“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問題。
房屋開發公司在房屋銷售后,如行使物業管理職能可以按上述政策執行,對確屬代收轉付的其他項目也可予以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第3款第(十九)項規定并沒有要求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一定要有資質,房地產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物業管理,發生的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水電費代收代付業務,可以差額納稅。
但是,企業應注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物業服務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