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29
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30日起,對按此前規定所有減按4%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進口飛機,調整為5%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30日起,對國內從事航空運輸業的航空公司進口的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客貨運飛機,以及有關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進口并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上述飛機,一律按5%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此前已經進口的上述飛機,2013年8月30日及以后申報分期繳納稅款的,也應減按5%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上述進口飛機由有關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負責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經審核符合免稅條件的,由海關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減免稅證明》),進口地海關憑以辦理有關減免稅進口手續。
三、2013年8月30日前,對上述進口飛機海關已出具《征免稅證明》,但飛機尚未申報進口的,該《征免稅證明》作廢,并按本通知及相關規定重新出具《征免稅證明》。
四、自2013年30日起,《海關總署關于調整國內航空公司進口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署稅發[2004]352號)廢止。
特此通知。
相關法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飛機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3]53號)
財關稅[2013]75號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