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2]61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2]51號)的規定和要求,經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溝通和協商,對我市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認定和受理
(一)《青島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由青島市交通運輸委員編制,交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對所在地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進行認定,出具《城市公交企業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附件1)。《城市公交企業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格式如有變化,按市局另行通知執行。
(二)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將《青島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下發至各相關區(市)國家稅務局和車輛購置稅管理分局。
(三)青島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嶗山、城陽、開發區及五市國家稅務局按現行機構設置區域對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符合免稅條件的公共汽電車輛,審核后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免稅申請受理機關應將城市公交企業提供的城市公交企業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采購合同等資料,與青島市交通運輸委備案的(經市局下發)相關資料進行核對,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
二、城市公交企業在辦理公共汽電車輛免稅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青島市交通委員會、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公交企業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
(二)青島市交通委員會、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公交企業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
(三)城市公交企業購置車輛的采購合同。
(四)《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符合免稅條件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退稅的認定和受理
城市公交企業2012年1月1日之后購置的符合免稅條件的公共汽電車輛,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需先辦理免稅手續后,由原繳稅受理稅務機關進行審核,并按規定辦理已征稅款的退稅手續。城市公交企業在辦理退稅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申請人,復印件由稅務機關留存):
(一)青島市交通委員會、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公交企業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
(二)青島市交通委員會、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城市公交企業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
(三)城市公交企業購置車輛的采購合同。
(四)已稅車輛的《機動車輛行駛證》。
(五)已稅車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城市公交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符合免稅條件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的日期為準。稅務機關為城市公交企業辦理免稅手續的截止日期為2016年3月31日。
五、城市公交企業為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稅手續后,因車輛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繳稅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依據征管法的規定處理。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關附件: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 下載:rar文件